2018年度匯算清繳適用小微優惠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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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
財稅〔2018〕77號
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,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,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(含100萬元)的小型微利企業,其所得減按50%計入應納稅所得額,按20%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。
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,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,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:
(一)工業企業,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,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,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;
(二)其他企業,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,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,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。
優
惠
政
策
2019年后適用小微優惠政策(暫定三年)
1月9日國常會決定:
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、100萬元到300萬元的部分,分別減按25%、50%計入應納稅所得額,使稅負降至5%和10%。
注:小微企業不超過1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=*25%(減計)*20%(小微企業法定稅率,見企業所得稅法: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,減按20%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。)=5%
小微企業100萬元到3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=*50%(減計)*20%(小微企業法定稅率,見企業所得稅法: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,減按20%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。)=10%
1月14日國新辦新聞發布會
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就是放寬認定條件,放寬后的條件為:企業資產總額5000萬元以下、從業人數300人以下、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以下。
國新辦新聞發布會摘要:
財政部部長助理許宏才2019年1月15日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,2019年在2018年減稅降費的基礎上將更大規模的減稅和更為明顯的降費,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。
1
提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,月銷售額3萬元調整到10萬元,即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的,不用再交納增值稅。
2
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并加大優惠力度,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就是放寬認定條件,放寬后的條件為:企業資產總額5000萬元以下、從業人數300人以下、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以下。這都比原來認定的標準有大幅度的提升,也就是說有更多的企業會被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。
根據有關的數據進行了測算,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戶數1798萬戶,占全部納稅企業的比重超過95%,其中,民營企業占98%。
在稅率優惠方面,按應納稅所得額不同,分別采用所得稅優惠稅率。
其中,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以下,稅負是5%,低于標準稅率20個百分點。應納稅所得額是100-300萬元之間的,稅負是10%,低于標準稅率15個百分點。
3
對小規模納稅人交納的部分地方稅種,可以實行減半征收。即允許各地按程序在50%幅度內減征資源稅、城市維護建設稅、印花稅、城鎮土地使用稅、耕地占用稅等地方稅種以及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。
4
擴展初創科技型企業優惠政策適用范圍,對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向初創科技型企業可按投資額70%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政策,也就是說如果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向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,投資額的70%可以拿來抵免應納稅所得額。把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范圍或者標準進一步擴大,擴展到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、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不超過5000萬元的初創科技型企業。